太原市金茂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周计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曲县县城新阳西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方江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计和,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大盂镇南家庄居民,住阳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金茂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村省建三巷78号。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计和、太原市金茂安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警情信息》记载的涉案车辆侧翻系司机一人受伤,并未记录他人受伤。现有证据对***受伤的情况描述不一致,对***受伤的时间、地点、所处的位置及原因,与涉案车辆侧翻有何关联性的事实没有查清。二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均未到庭,该证人证言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12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