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245号
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特,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亿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妮妮,该公司商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亿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2元,由原告成都美隆阀门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46元。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