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2917号
原告:南京恭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J栋1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济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左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4层440-25。
法定代表人:张立,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恭亿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左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现原告南京恭亿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恭亿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恭亿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孟超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