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天马园林有限公司

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天马园林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天马园林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2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静民初字第4456-1号
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胡连庄村。
组织机构代码5626608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天马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泰丰家园24-102。
组织机构代码74136107-3。
法定代表人吕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天马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利顺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保全费1379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