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6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詹某某,男,200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3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上明确了詹某某与某某公司具有人身、组织、财产上的从属性,詹某某作为成年人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接受某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制度管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仅以《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就否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将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解释为实习津贴,将对劳动者的管理解释为实习管理,属于有法不依。原审法院不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协议时的不平等地位、双方真实的合意,就否定劳动关系,裁判错误。综上,詹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詹某某、湖北某某学院(以下简称某某职院)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接收詹某某进行固定期限的实习,向其发放实习津贴系履行《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不能以实习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就否定校企合作的实习法律关系,也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詹某某在某某公司实习时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尚未领取毕业证,其不具备独立参加工作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某某公司也无法在社保部门缴费。某某公司系国企,招聘人员具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双方无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二审认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正确。请求驳回詹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某某公司、詹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詹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查,詹某某、某某职院、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时,詹某某系在校学生,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同意某某职院学生詹某某到某某公司实习,实习期间某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学院学生到相关岗位上实习,对学生发放实习津贴,某某公司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在实习期满后作出实习鉴定。鉴定或者考核结果获得某某公司认可,且某某公司需要增加员工时,应优先录用成为某某公司员工。根据《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某某公司具有与詹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实习期间,詹某某有接受某某公司考勤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某某公司每月向詹某某发放的款项为《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的实习津贴,而非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工资。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诉辩意见,二审法院未支持詹某某要求确认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詹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詹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