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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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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54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

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丰年。

原告***诉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国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