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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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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545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丰年。
原告**诉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国福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