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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03民监2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1103民初5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小兵审判员黄万年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