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

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与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27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上饶县佳华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