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

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42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当事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对于营业执照上事项进行了变更,并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与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并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故变更后的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变更前的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替代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审 判 员 朱开平
法官助理 刘红云 书 记 员 陈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