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24民初427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赣1024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邓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查封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黄重移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F×××××)一辆。2021年3月11日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当事人,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赣1024民初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替代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退出诉讼。现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申请人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方元建设有限公司、邓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万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黄重移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F×××××)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开平
法官助理 刘红云
书 记 员 陈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