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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427号 申请人:崇仁县亨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城东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MJJU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龙牙亭路路东侧***都国际1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88850423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黄重移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F×××××)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黄重移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F×××××)作为担保,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崇仁县享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黄重移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F×××××)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