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龙牙亭路东侧建亨丽都国际1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850423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上饶市玉山县人,住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西融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103执1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