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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3财保377号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南昌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易水生、***、*达平、***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南昌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易水生、***、*达平、***银行存款4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