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3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555号农村商业银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73605X。
法定代表人:熊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管委会义坊村委会周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7143234M。
法定代表人:胡小林。
被执行人:南昌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义坊村周魏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10698460。
法定代表人:易珍晶。
被执行人:江西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义坊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70520G。
法定代表人:易水生。
被执行人:胡雪敏,女,汉族,1993年1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彭璇,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胡小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罗云娇,女,汉族,1977年3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易水生,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易珍晶,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胡达平,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付艳萍,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南昌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胡雪敏、彭璇、胡小林、罗云娇、易水生、易珍晶、胡达平、付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平思电子有限公司、南昌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胡雪敏、彭璇、胡小林、罗云娇、易水生、易珍晶、胡达平、付艳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查封、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2021)赣0103执38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涛
审判员 黄中秋
审判员 郭绵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