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筑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筑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58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筑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义坊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687052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筑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