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241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红黄蓝广告有限公司,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1575栋西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3520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红黄蓝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