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恢4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迎宾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卞凯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47931.26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即3304234元自2016年8月5日起、11285663.5元自2014年7月5日起、2058033.76元,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698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3698元,被执行人负担130000;该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预交,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3日结案,后又于2018年10月11日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案执行中发现,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04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本院已依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将相应查控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破产清算申请已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现本院已将查控的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本案并无其他被执行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