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1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迎宾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久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宛华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