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11084号
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科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由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