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2368号
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民,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兴宏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玉。
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0元,由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