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24民初1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利文斯顿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