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04执2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9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475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该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6800元、仲裁费45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4元,申请执行人成都博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嘉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75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