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779号

原告: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五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FDQF5T。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523839。

法定代表人:李尔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东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花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11014Q。

法定代表人:方玉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格润特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第三人厦门市东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东区监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润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第三人东区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润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长城公司支付原告格润特公司工程款56万元及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按日0.1%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长城公司将晋江阳光城翡丽湾及厦门华润中心01-A座写字楼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分包原告格润特公司。2017年9月7日,双方对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并达成《退场结算协议》一份,被告长城公司确认应分期支付原告格润特公司工程款96万元,被告长城公司应于协议签订3日内支付40万元,2个月内支付40万元,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后被告长城公司仅支付40万元,尚欠5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被告长城公司辩称,原、被告无合同关系,《退场结算协议》加盖的非其授权使用的项目专用章,其上签名的“姜广如”亦未经其授权,《退场结算协议》对其无约束力;原告格润特公司未对《退场结算协议》加盖公章确认,《退场结算协议》未生效;原告格润特公司未实际施工,主体不适格,涉案项目亦未竣工验收,原告格润特公司不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

第三人东区监理公司述称,其为工程监理单位,涉案纠纷与其无关。

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格润特公司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申报审批表、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上述两份证据中,“姜广如”均作为被告长城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名,被告长城公司亦认可“姜广如”是其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本院对“姜广如”的身份予以认定。原告格润特公司提供的《退场结算协议》,经“姜广如”签名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长城公司应受《退场结算协议》约束。原告格润特公司持有该《退场结算协议》,并据此提起诉讼,表明原告格润特公司认可《退场结算协议》,《退场结算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长城公司主张《退场结算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退场结算协议》明确双方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核对,并明确被告长城公司应支付原告格润特公司工程款96万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长城公司再行抗辩工程未验收及原告格润特公司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本院对《退场结算协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原告格润特公司自认被告长城公司已付款40万元,予以确认。因原告格润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达证明目的,对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再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主要事实如下:被告长城公司将晋江阳光城翡丽湾及厦门华润中心01-A座写字楼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分包原告格润特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确认分期支付原告格润特公司工程款96万元。被告长城公司应于签订协议3日内支付40万元;2个月内支付40万元,否则应自签订协议之日1个月起按日0.1%计付违约金;余款16万元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应自签订协议之日3个月起按日0.1%计付违约金。后被告长城公司仅支付40万元,尚欠工程款5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长城公司拖欠原告格润特公司工程款,应予偿付。原告格润特公司请求自2017年11月7日起以56万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超出《退场结算协议》的约定。依据双方约定及原告格润特公司的诉讼请求,40万元应自2017年11月8日起计付违约金,另16万元应自2017年12月8日起计付违约金,至2018年1月5日共计28240元(40万元×0.1%×59天+16万元×0.1%×29天),对原告格润特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退场结算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长城公司申请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工程款56万元及违约金2824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7元,减半收取4898.5元,由原告常州格润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93.5元,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马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超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五十二条(?javascript:SLC(21651,52)?)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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