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3民初2279号
原告: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第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1101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92816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济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以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302元,由厦门市东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