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苑可等与河南宏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1141号
原告:苑正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可,男,汉族,1999年10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闯,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5月1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述廷,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尊尊,男,汉族,1996年11月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宏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45TYL2J。
负责人:吴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苑正新、苑可、李闯、***、苑述廷、苑尊尊诉被告河南宏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南宏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