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苑正新、苑可等与河南宏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311号
原告:苑正新,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可,男,汉族,1999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闯,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述廷,男,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苑尊尊,男,汉族,1996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吴战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正新、苑可、李阁、***、苑述廷、苑尊尊诉被告河南宏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刘君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苑正新、苑可、李阁、***、苑述廷、苑尊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苑正新、苑可、李阁、***、苑述廷、苑尊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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