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襄汾县***水工程站、永和县旭东水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023民初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被告:襄汾县***水工程站,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邓曲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负责人:刘忠民。
被告:永和县旭东水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和县河口路(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贵,公司员工。
第三人:冯三龙,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大宁县贺家滩80号,现住临汾市。
原告***与被告襄汾县***水工程站(以下简称***水站)、永和县旭东水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第三人冯三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水站负责人刘忠民、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和张学贵、第三人冯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水站支付原告债务112349.18元;2、判令被告旭东水保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债务688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第三人冯三龙承揽了被告旭东水保园林公司中标***水站赵曲泵站水利工程维修项目,工程合同价人民币930000元,工程验收结算价格951303元,工程价款的支付由被告***水站通过旭东水保园林公司账户支付给第三人。因第三人欠我借款,2019年7月3日第三人将其与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我,并告知了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由其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我,至今仍欠我181244.18元未支付。其中已由被告***水站支付到旭东水保园林公司账户68895元,旭东水保园林公司至今未支付给我。另有112349.18元被告***水站未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发包人系***水站,承包人系旭东水保园林公司;2、成交通知书,载明采购人:襄汾县***水工程站。项目名称: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经理:高万生。服务周期90日历天,成交价:930000元。3、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冯三龙同意将其在***水站、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水站辩称,我单位与冯三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欠冯三龙工程款112349.18元,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水站提供以下证据:1、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与冯三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2、付款凭证,证明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旭东水保园林公司。
旭东水保园林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水站签订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后,委托冯三龙负责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冯三龙对我公司不享有债权,不存在冯三龙将在我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原告的情形。
旭东水保园林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旭东水保园林公司承包了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2、委托书、承诺书各二份;证明与冯三龙之间系委托关系
冯三龙述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旭东水保园林公司承揽了***水站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2018年10月23日旭东水保园林公司与冯三龙签订了委托书和承诺书,由旭东水保园林公司委托冯三龙负责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2019年7月3日冯三龙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水站和旭东水保园林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或者不明确的债权转让他人,系转让的标的不能。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冯三龙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但其提供的赵曲泵站2018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施工合同、成交通知书,不能证明冯三龙在***水站和旭东水保园林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二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以债权受让方的名义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红运
人民陪审员 吴秀燕
人民陪审员 张淑芳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