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38号之二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山,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原国税局家属楼一楼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豆炳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马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