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民初109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3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旗。
被告:甘肃茂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宏淼,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顺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甘肃茂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维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