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021执1472号
辽阳一汽普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021民初183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9275.89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039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李广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荆福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