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市德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607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蒋楠,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涌,院长。
被申请人: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交。
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委托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宅楼XX幢X单元0X0X0XX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XXX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住宅楼XX幢X单元0X0X0XX室;
二、冻结担保人张萍银行存款12万元。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房屋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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