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792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罗松,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
法定代表人:黄振辉。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