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联聚商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大厦(财神广场)8层A17,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万联聚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56号滨江园子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在号码:420102196702161719。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做出的(2016)鄂010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010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武汉万联聚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5000元、利息217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596元、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2、被执行***、***、***、***、**、***、***、***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各自的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武汉万联聚商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武汉万联聚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