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52号
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8层A1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1974624W。
法定代表人:胡勤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26449486。
法定代表人:刘位斌。
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8143.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PZPP22430116040000000643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2938143.3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38143.34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938143.34元;
二、若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938143.34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