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192号
原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8层A17,18室。
法定代表人:胡勤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万家丽北路二段368号卧琥城A5栋1304房。
法定代表人:夏小丰,执行董事。
被告:夏小丰,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夏小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