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308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8层A17、18室。

法定代表人:胡勤国。

被告: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宝粮西路128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英。

被告:湖南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210号乐沃居1栋、2栋、3栋厂房701、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露。

原告**与被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雷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