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珍,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勤国。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武汉宝业中心******v>
法定代表人:高林。
被告:武汉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住所地武汉市汉**东荆街清江大队船头山**碧桂园凤凰酒店3栋2层13商室。
法定代表人:左有德。
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33896元,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