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2529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8层A17、18室。
法定代表人:胡勤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诚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付若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