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76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开元路东方兰庭P3幢2-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1号。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朱浙江省义乌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756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614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应倩
审判员金佳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