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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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恢1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城里街**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宝莲广场******表人:金裕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0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1年01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40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恢1226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