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开元路东方兰庭P3幢2-30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52780J。

法定代表人:金裕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同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张采卷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