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132执410号
***:
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3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3.47241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472414元。本院(2020)冀013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冀013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