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9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巨腾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巨腾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巨腾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华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尚未支取的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巨腾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山东华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定金5429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