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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元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2028号
原告: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隆山路。
法定代表人:尤学玲,总经理。
被告:莒南县元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元华,经理。
原告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元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莒南县胜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庆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汤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