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民初1745号
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计2538.5元,由原告陕西道畅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旭
书 记 员 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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