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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526号
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浙大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0580X2。
法定代表人:付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70748K。
法定代表人:赫全胜。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浙江**智造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芳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勇力
代书记员梅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