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81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劲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安陆府路北段碧水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LJH43。
法定代表人:柳杰。
原告**诉被告湖北劲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天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晚8点30分左右,原告在钟祥市城新都项目一工地上班,带班头当时在开钻机,原告打下手,当原告在栓套管时,脚踩在钢管上打滑,摔倒受伤。事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艾庭文派人将原告送到钟祥市中医院治疗,截止2019年7月8日前的所有费用都是他们出的。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4日,原告到钟祥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不给书面通知。被告是钟祥市城新都项目一期工地的承包单位,原告在工地受伤后,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劲华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于2019年两次以快递邮件方式向钟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邮件收件人载为: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北省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仲裁前置程序情形,而原告邮寄的收件人有误,非为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证明钟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该邮件后在法定期限未作裁决,故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道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