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45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市文集镇***1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X7X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安陆府路北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LJH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市郢中镇朝宗桥(大桥市场11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813394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2023)鄂0881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保全*****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保全*****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针对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