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执保16号 申请人:湖北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市文集镇***1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8YX7X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安陆府路北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LJH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市郢中镇朝宗桥(大桥市场11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813394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冻结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正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叒克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